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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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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的正文:
市茶业行业协会-简介文章为你介绍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的基本概述,协会章程、地址,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组成名单,协会入会指南等相关介绍!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基本概述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TeaTradeAssociation,缩写:STA)成立于2005年1月,为本市茶叶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上级业务主管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委员会。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130余家,包括茶叶进出口企业、茶叶专业连锁企业、茶叶批发市场、茶楼以及包装设计等相关企业,是面对市场经济、并代表本市茶叶主流的行业组织。
协会以提升行业素质、规范茶叶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工作重点,通过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参与政府技术监管机关制定茶叶地方标准、建立茶叶质量安全二级网络、邀请社会著名人士担任行风督导员等措施,促进行业经营诚信、行风自律。
协会拥有一支由茶叶高级审评师、高级工程师、茶学教授以及从事历史、文化、市场战略、食品卫生等专业的专家、教授、研究员,并以人才资源优势为茶叶行业的运作和发展提供科学研究、技术支持和职业技术培训;协会会员单位拥有点多面广、经营规模及水平较高的销售终端,代表了上海茶叶的主流市场。
联动长三角、辐射全中国。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协会自2005年起,每年举办中国(上海)国际茶业博览会,为中外茶业搭建产销交流、合作和交易平台,展商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深、收效之显,已被公认为华东第一展,成为国内茶业的一大盛事。协会自2007年以来,年年组织近百家会员以分散的形式在各自店面参加上海购物节之一的上海金秋购茶节。今年,协会首次以集中办节的形式,在国庆黄金周期间组织100多家各地茶商在光大会展中心举办上海金秋购茶节。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与茶产地及各方供应商加强产销合作,牵头成立了长三角茶业合作(上海)组织,形成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茶业的合作交流机制。从而推动了茶叶产区与上海销区优势互补、资源合作,加快了茶叶产业链的形成。协会还先后与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福鼎市、江苏省金坛市、吴中市等地政府、农林局以及茶产业协会签订产销合作协议,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协会还特邀一批外省市的著名茶企业作为的特邀会员单位,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往来和交流,协会致力于推介这些企业出品的名茶、新品等,并且认证、命名了一批特色茶、放心店、特色茶叶店、优秀供应商等,备受称赞;声誉鹊起。
会长:黄政上海天坛国际有限公司
秘书长:陈子法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张杨路655号(福兴大厦)1501室
邮编:200120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全称为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TEATRADEASSOCIATION,缩写为S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市域内的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法规,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对茶叶行业实行指导、协调,在做好监督,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为促进本市茶叶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茶叶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与长三角和全国各茶产区的交流合作,提升上海茶业市场的辐射力和服务功能。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参与有关行业的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茶叶行业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法规。
(三)对本行业新开办茶叶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对茶企业产品、资质、诚信度等进行论证和认证。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茶叶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评比选拔。组织交流活动,推广先进且实用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经验。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五)依据协会章程制定《行规行约》,制定茶叶行业的地方标准、并负责管理,加强茶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茶叶行业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评比、选拔、表彰行业先进,向本市及全国有关部门推荐先进企业和产品。
(六)进行行业指导,监督行业经营;调解行业中发生的纠纷,抵制不正当竞争;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的行规行约、未达到相关标准与规范、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进行惩戒或处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茶叶经营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提供和发布行业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统计、政策咨询,促进茶叶行业对外的信息交流。组织国内、国际性博览交易会展等促进行业发展的专业性活动。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评估、技能资质考核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等任务。组织行业人员培训,进行等级考核,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有关的培训工作。
(九)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定期或不定期出版行业刊物或资料汇编。
(十)承担由政府或上级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编辑出版、咨询及中介服务、交易会展、专业推介、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坚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如举办经营实体,决不与本行业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接纳本市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入会。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在本市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企事业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和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制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召集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秘书处关于会员发展情况汇报并予以审议;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三)审议行规行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确属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增补理事,但须经会员选举或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熟悉行业内专业知识;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会长、副会长原则上至少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六)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八)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走职业化道路,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检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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