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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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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产品茶叶获_3_倍赔偿的正文:
叶某在绵阳市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688元的茶叶,饮用时发现同种同价的茶叶口味存在差异,茶叶包装上缺失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叶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昨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叶某购货款1.5
万元。具有专业经验的叶某在饮用这些茶叶时,发现其中同种同价的茶叶存在口味差异,茶叶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编号等重要信息,且没有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
随后,叶某同某超市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对方赔偿,但被推脱。4月21日,叶某一纸诉状,将某超市告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4688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货款10倍
46880元,承担1500元误工费、资料打印费和律师咨询费。原告叶某表示,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对出售的食品类产品应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出售问题产品,应当依法赔偿。销售给原告叶某的部分茶叶上的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喷绘。除茶饼外,其余均有生产厂家,标志信息俱全,且按国家对茶叶相关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原告叶某分6次、购买4688元的茶叶有违常理,质疑原告以此手段牟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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